
2026年2月,中宁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检查人根据宁夏消防救援总队关于高层建筑暗访督查下发督办通知,发现某某公司消防水泵、送风机、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无法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未设置末端切换装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大队依法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单位消防设施损坏失效的典型违法案例,暴露出部分经营单位安全意识淡薄,日常巡查、维保制度流于形式,漠视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设施是初期控火、人员逃生的关键保障,长期损坏极易扩大火灾伤亡损失。本次依法处罚并公开曝光,以案释法明晰法律底线,警示各单位全面自查消防设备,及时维保整改火灾隐患,切实达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效果,持续压实全社会消防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