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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通告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6-06-29 18:50:14点击:

  

阳江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通告(图1)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下列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并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二、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市民要切实增强消防安全意识,严格遵守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应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026年2月1日,云南昆明大渔街道一高层住宅因住户通宵加热艾草垫引发火灾,过火约5平方米,无人员伤亡。事后调查发现,火灾发生初期,该小区物业消防控制室存在双重违法行为——未落实双人值班,且值班人员无证上岗,导致火警信号未能被及时识别和处置,延误了初期火灾的应对。消防部门依法对涉事物业公司及相关人员合并罚款5500元。

  2026年3月,贵州贵阳清镇市消防救援大队在对高原明珠小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小区物业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依法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证书的情况。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清镇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小区物业公司处罚款3600元。

  应通过疏散楼梯间疾走下楼,逃生过程中可随身携带浸湿的毛巾或衣物,捂好口鼻,减少烟气对呼吸道的侵害。

  如确认火灾和烟气来自同一楼层或下方时,不要贸然开门就跑,应首先触碰入户房门把手,观察门底缝隙,如门把手发热,缝隙有烟气渗入,表明外部已被烟气封锁。此时不要盲目开门逃生,因为几口有毒的浓烟就会让人昏厥,进而窒息身亡。

  可用浸湿的毛巾或衣物堵住门缝,减少烟气进入。拨打119告知自己被困房间的位置,等待救援。同时不断用水淋湿入户门,防止外部高温烘烤,火势蔓延。

  如果发现向下方向的疏散楼梯间无明显烟气,应尽快下楼逃生。注意!穿越常闭式防火门时应随手关门,切忌贪恋财物,贻误逃生时机。